重慶市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預案銜接
1.5 工作原則
1.6 事件分級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2.2 機構職責
3.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4.應急響應和處置程序
4.1 分級響應
4.2 先期處置
4.3 應急處置程序
4.4 相應措施
4.4.5 擴大應急
4.5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6 應急終止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損害評估
5.3 保險理賠
5.4 事故調查
5.5 情況通報
6.應急保障
6.1 組織保障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6.3 裝備及物資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責任追究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
7.2 培訓
7.3 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實施
9.附件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快速、科學地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全面提高應對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有效應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對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的影響,規范應對轄區突發環境事件各項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2.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九號,2007年11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國家主席令第九號,2015年1月1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修訂,2017年6月27日);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2013年12月7日修訂);
(8)《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9號);
(9)《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告〔2017〕11號);
(10)《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
1.2.2技術標準規范和其他文件
1.2.2.1技術標準規范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
(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
(4)《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5)《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11]93號);
(6)《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 號);
(7)《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1.2.2.2其他資料
(1)《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編制);
(2)《重慶市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重慶渝佳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渝北區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核與輻射、重污染天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渝北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渝北區揚塵控制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執行。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為重慶市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該預案和《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預案體系見圖1-1。
圖 1-1 預案銜接關系圖
1.5 工作原則
在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
(2)政府領導、部門聯動;
(3)企業主體、專家支持;
(4)社會救援、屬地為主;
(5)分級負責、分類管理;
(6)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7)資源共享、保障有力。
1.6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有關規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事件級別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6.1 特別重大(一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地下水嚴重污染,導致生態功能喪失或主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庫區干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區段河長≥10公里)并造成嚴重的飲用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
1.6.2 重大(二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地下水大面積污染,導致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區縣(自治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庫區干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區段河長≥6公里)并造成較為嚴重的飲用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
1.6.3 較大(三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庫區干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區段河長≥3公里)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
1.6.4? 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庫區干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區段河長<3公里)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政府應急委)的領導下,成立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為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包括總指揮(指揮長為區政府分管領導)、副總指揮(副總指揮為區應急局負責人、區生態環境局負責人)、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管理機構,設在區生態環境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現場指揮部和應急工作組。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單位:區應急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大數據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衛生健康委、區財政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氣象局、區政府新聞辦、區委網信辦、區人武部、區公安分局、區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鎮街及園區管委會。?
2.2 機構職責
2.2.1 應急指揮部職責
向區委、區政府報告一般、較大、重大、特大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執行區委、區政府的指示和命令;收集、掌握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發布區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和處置指令;啟動相關處置預案或采取其他措施;負責指揮、調度以及調動警力、消防及區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決定對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封閉和對水上交通實行管制等強制性措施;負責發布應急事故終止指令。
當指揮權移交給上級指揮部后,必須全力配合上級指揮部開展 應急救援工作。
2.2.1.1 總指揮職責
日常職責
(1)指導加強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2)批準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職責:
(1)負責事故現場的統一調度;
(2)保證處置工作的有序有效運行;
(3)傳達上級領導批示,貫徹執行上級單位有關指示、命令;
(4)發布事件相關信息;
(5)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2.2.1.2 副總指揮職責
日常職責:
協助指導加強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應急職責:
(1)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3)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4)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5)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6)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水源地導致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7)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2.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生態環境局,由區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日常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要求;
(2)組織編制、修訂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組織開展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4)協調保障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5)組織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6)開展轄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7)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應急職責:
(1)貫徹執行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和要求;
(2)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3)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2.2.3 應急指揮部成員職責
區應急局:負責統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匯集、研判、上報轄區各類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并按照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和結束應急狀態。指導鎮街和有關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避免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故。牽頭組織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牽頭組織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工作,收集、上報信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根據水、大氣環境污染的程度,協助有關鎮街做好受災群眾的安撫和善后工作。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轄區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對三峽庫區渝北流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實施監測,對污染擴散進行預測,向應急指揮部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議,并做好處置過程中污染態勢的實時監控;負責組織環境應急專家參與應急救援;指導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指導事故責任方按照評估報告要求開展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涉及跨區界污染的,負責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協調鄰區生態環境部門互通入境、出境斷面水質異常情況。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突發事件的信息。
區經信委:負責督促電力、燃氣、國防工業等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電力部門提供應急供電保障。
區大數據局:負責組織電信企業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事發區域通信暢通。
區氣象局:負責及時上報、通報和發布暴雨、洪水等氣象信息;負責應急期間提供事發地周邊氣象信息。
區交通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等運輸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負責搶險救援所需設施、設備調運,協調組織調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物資轉運所需車輛,運送救災物資和轉送危險物品;協助做好有關人員疏散或隔離;涉及嘉陵江、長江江面流動污染源溢漏引起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由區交通局協調市港航管理局進行處置。
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因洪澇災害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負責備用飲用水水源調度;提供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資料;負責水源流量控制和監測;參與預測污染擴散、事件調查和處置。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漁業水體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調查處理工作;對農作物、水產養殖、家畜家禽受災情況實施監測并開展處理。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緊急運送受傷人員并做好入院前急救和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護;對事故現場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實施衛生防疫;負責自來水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日常管理,及時上報并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負責管網末梢水水質應急監測,確保應急期間居民飲水衛生安全。
區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經費保障。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供水單位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并通報供水單位水質異常信息。負責指導供水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供水單位進行應急監測,落實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和切換備用水源等應急工作安排;提供區域雨水、污水管網布置圖;對污水處理廠以及排水管網、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事故發生后及時啟用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并負責組織。
區網信辦:負責輿情引導,收集、匯總事故及應急救援信息。
區政府新聞辦:負責應急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
區人武部:負責對影響范圍大或嚴重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進行支援、支持。
區公安分局:負責指揮事故現場警戒,維護事故現場的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參與事故現場搶救;負責進出事故現場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災物資、人員運輸的交通暢通;負責因車輛運輸發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遺散及交通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
區消防救援支隊:負責預防和處置化學品爆炸等特種災害事故,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防止因火災等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參與事件現場搶險。
屬事鎮街及各園區管理單位:協助、配合各事故處置單位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先期處置,按規定迅速上報;負責所轄區域事故發生地群眾的穩定、疏散、宣傳、解釋、安撫及善后工作,負責組織當地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事故處置工作。同時,立即將事故及有關處置情況上報區政府總值班室和區生態環境局。為事故處置提供人員、物資 等后勤保障。
若應急組織成員或職責發生調整,應根據相關規定,由調整后具有相應職責的機構承擔對應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
3.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1)鎮街要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整合環保、應急、消防、交通、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環境安全預警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并將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
(2)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建立風險評估、聯防聯控以及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各自職責對水環境信息、安全生產事故預警信息、交通運輸事故預警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互通信息,實現聯防聯控。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類排污單位,?;飞a、使用、貯存和運輸單位及場所,易發地質災害的區域,要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隱患苗頭。
(3)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和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編制應急預案,并將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報區生態環境局備案,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監督;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物資和器材,組織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環境污染事故隱患,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一般(四級)、較大(三級)、重大(二級)和特別重大(一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標識。
藍色(四級)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致使生態破壞,少量人員中毒傷亡的。
黃色(三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對嘉陵江渝北段、長江渝北段可能造成污染,或事件已經發生,致使較大生態環境破壞,較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橙色(二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生態破壞嚴重、眾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紅色(一級)預警:情況危急,情況危急,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重大生態破壞、重大人員傷亡的。
3.2.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內容,可以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臺或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微博、微信、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廣播站、電視臺、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發布。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在充分研判、會商基礎上,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信息核實匯總后,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視情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應急準備。責令成員單位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單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及時組織開展環境監測,適時掌握污染動態。
(4)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涉及跨區界污染的,及時向鄰區人民政府或臨區生態環境局通報情況。并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報告與通報原則及對象
(1)信息報告與通報程序原則
信息報告原則應逐級上報。特殊情況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報告。
(2)信息報告與通報對象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交通、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3.3.2 信息報告與通報程序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1)初報
事發單位或知情者應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向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報警,也可以直接向區生態環境局(報警電話:023-86006200)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警。
事發地鎮街接到事發單位或知情者的報警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判別事故可能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根據應急聯動協調機制,第一時間向區生態環境局通報,并向區應急局報告。各有關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立即報告區應急局,區應急局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
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可能(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急指揮部要采取一切措施盡快掌握情況,達到現場后,30分鐘內電話報告市政府、1小時內書面報告。
初報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影響范圍、人員傷亡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2)續報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并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要終報,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3)處理結果報告
在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書面報告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危害;社會影響和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并附有關危害與損失證明等。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故的措施、過程、結果和突發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 應急響應和處置程序
4.1 分級響應
應急處置實行分級處置、分級響應、屬地管轄的原則。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區級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組織處置,事件發生單位、事件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立即向應急管理局報告,請求上級政府和部門的支援。
4.2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單位或鎮街人民政府、相關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先期處置,控制污染源擴大,防止次生、衍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響應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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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應急處置程序
4.3.1 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程序
(1)成立現場指揮部
指揮長委派副指揮長趕赴現場,副指揮長到達現場后,第一時間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工作。
(2)現場指揮部構成及職責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社會穩定組、應急處置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F場指揮部及應急小組構成及職責見附件。
4.3.2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程序
由區應急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開展救援工作。指揮長委派副指揮長趕赴現場,副指揮長到達現場后,第一時間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待上級部門達到現場后,指揮權力移交,應急成員單位接受上級部門調動,繼續參與相關應急工作。
4.4 相應措施
4.4.1現場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基本措施:應急小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并參考專家意見,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范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環境污染。
1)切斷污染源: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
2)污染物處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
3)涉及大氣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或查取事故發生地有關空氣動力學數據(氣溫、氣壓、風向、風力、大氣穩定度等),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科學設立警戒線;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時,采取用水霧稀釋擴散的有毒有害氣體,用水幕封阻擴散的稀釋源,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快速擴散,造成人員傷亡和大氣污染。
4)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現場監測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聯合有關部門對事故周轉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調查。對造成水污染的液體物質采取挖坑收集、挖溝引流、筑壩攔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進入水體。對進入水體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中和、攔截、導流、疏浚、轉移等方法處置,防止水體污染事態進一步擴大。必要時,現場指揮部報告區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5)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區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4.4.2轉移安置人員
后勤保障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時的氣象,事發地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4.3醫療救護
醫療救護組迅速組織全區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4.4應急監測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急監測組應立即進行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我區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4.5 擴大應急
區應急指揮部實施處置仍未能控制事態發展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4.5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按規定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相關信息,具體按照《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辦法》、《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4.6 應急終止
4.6.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造成的水環境危害基本消除,應當終止。
4.6.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區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狀態解除意見,并報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現場人員、準備等及時撤離。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由事發鎮街牽頭,相關單位協調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2)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故現場最高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區應急指揮部協助、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由事發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牽頭,事件責任單位、有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對死亡人員進行善后處理,對傷者及傷亡人員家屬進行精神安撫,對受污染、破壞的生態環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復,并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總體評估。
5.2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依法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5.3 保險理賠
保監機構及時協調有關保險公司介入,按有關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墊付和善后理賠工作。
5.4 事故調查
一般、較大事故,由區人民政府或指定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調查。必要時,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直接組織調查。重大、特大事故,按照市級應急預案要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
5.5 情況通報
環境突發事件的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區級有關部門,對事件作進一步調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組織保障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鎮街人民政府以及根據本預案確定負有應急保障職責、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訂應急預案,并明確工作職責。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區通信主管部門要迅速調集應急通信車輛前往現場。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保持電話24小時暢通。
6.3 裝備及物資保障
參與應急處置的有關單位做好應急設施、設備準備,在處置危化品、危險廢物泄漏污染事故時還應準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專業處置設備及物資,保證應急處置需要。應急物資儲備情況見附件。
6.4 技術保障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在部門應急預案中納入預防引發環境污染事故及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內容,建立完善有關防范水環境污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數量和分布圖,水文參數、水質現狀、流域人口、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基本信息。
(2)工業和農業生產、使用、貯存、銷售、運輸的環境風險物質的種類、數量、貯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業、生活、畜禽養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數量及分布情況。
參與應急處置的有關單位要開展突發環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擴散模型和風險評估研究工作,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確保應急處置科學、規范、安全。
6.5 資金保障
建立應急專項資金,保障救援演練、救援專用設備和救援工作必要經費。
6.6 責任追究
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有關部門應對有以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
(1)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不按有關規定上報、遲報、漏報、瞞報的;
(2)拒不執行現場指揮部的指令,延誤應急搶險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3)在人員救助、物資調配、事件調查、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嚴重影響和干擾應急處置工作的;
(4)法律規定其他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
各級各部門要大力宣傳環境安全的法律法規,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印刷品等媒體向公眾宣傳有毒有害污染物質的防護知識,提高公眾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的安全自救防護能力。重點防范企業要按照本預案要求,加強對職工環境風險防范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要點的培訓,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
7.2 培訓
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有計劃地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應急培訓,特別是對重點風險源和重要風險防范設施等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使其熟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各項準備。
7.3 演練
有關單位要定期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和聯合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防范和處置能力。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區生態環境局組織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本預案原則上每5年修訂一次,若在演練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較大的不適應,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有新的情況,應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修訂完善后的應急預案應及時發送至相關部門。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注重與本預案有關內容的銜接。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渝北府辦【2016】75 號)同時廢止。
9.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