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當前的位置:處罰決定

    •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33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責改〔2025〕7號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2-19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0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7號(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渝北環責改〔2025〕7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1MAACA3PU37

住所:重慶市墊江縣周嘉鎮農民工返鄉創業園4-004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22時53分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2月30日22時53分,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承建的“海城N19地塊混凝土施工工程”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在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的情況下,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12月30日,《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舉報案件列表》;

2.2024年12月30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3.2025年1月14日,我局制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示意圖》;

4.2025年1月14日,對你單位安全員劉某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現場影視資料保存證據袋》;

5.2025年1月14日,你單位提供的劉某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某)。

證據1-5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城N19地塊混凝土施工工程” 項目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造成對附近居民噪聲擾民的事實。

6.2025年1月14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杰身份證復印件;

7.2025年1月14日,你單位提供的《砼澆筑勞務承包合同》。

證據6-7證明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證明后,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暫停施工。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19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