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當前的位置:處罰決定

    •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44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罰〔2025〕5號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3-03 
    • [ 發布日期 ]
    • 2025-03-07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北環罰〔2025〕5號(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北環罰〔2025〕5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1MAACA3PU37

住所:重慶市墊江縣周嘉鎮農民工返鄉創業園4-004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23時40分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20日23時40分對你單位承建的“海城N19地塊混凝土施工工程”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在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的情況下,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12月20日,《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舉報案件列表》;

2.2024年12月20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3.2025年1月14日,我局制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示意圖》;

4.2025年1月14日,對你單位安全員劉某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現場影視資料保存證據袋》;

5.2025年1月14日,你單位提供的劉某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某)。

證據1-5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城N19地塊混凝土施工工程” 項目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造成對附近居民噪聲擾民的事實。

6.2025年1月14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杰身份證復印件;

7.2025年1月14日,你單位提供的《砼澆筑勞務承包合同》。

證據6-7證明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重慶存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025年2月19日, 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5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5號);

9.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8-9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認為: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證明,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違法情節A:個性因子:一般時期:1,共性因子:兩年內受過1次生態環境行政處罰:2,罰款10萬元以下:1,配合:1;B:修正因子:3個,改正已落實:-1,一般單位:0,主觀過失:1,故:X=N+(M-N)×[(A-1)/4]×(1+B)=2.125萬。經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決定按裁定金額予以處罰。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整(21,25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3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