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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85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責改〔202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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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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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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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4-16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7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11號(合川區興興再生資源回收站(高鑫))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渝北環責改〔2025〕11號
當事人名稱:合川區興興再生資源回收站(高鑫)
經營者:高鑫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17MAD8P49H1T
經營場所:重慶市合川區大石街道石拱橋街36號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接群眾投訴,2025年2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回興街道金梭大道56號的合川區興興再生資源回收站(高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將屬于危險廢物的油桶和一般固體廢物混存,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 2025年2月28日,《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舉報案件列表》;
2. 2025年2月28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3. 2025年3月5日,對你(單位)經營者高鑫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1-3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合川區興興再生資源回收站(高鑫)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事實。
4. 2025年3月5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川區興興再生資源回收站(高鑫)經營者高鑫身份證復印件、《場地租賃協議》復印件;
5. 2025年3月17日,你(單位)提供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
證據4-5證明本次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合川區興興再生資源回收站(高鑫)。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完成危險廢物合法轉移,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