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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成日期 ]
    • 2024-09-26 
    • [ 發布日期 ]
    • 2024-10-10 

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

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

《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

(2004年7月22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9月26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以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法律援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三)支付法律援助補貼;(四)開展法律援助業務培訓;(五)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評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支持和保障本機構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及時全額支付代為發放的法律援助補貼,不得收取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法律援助基金會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資金,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有關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特殊困難人員法律援助服務等問題。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經濟困難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一)軍人、軍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六十周歲以上的退役士兵,參戰參試、殘疾、帶病回鄉的退役軍人申請法律援助;(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的遺屬申請法律援助;(三)孤兒、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四)通知辯護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需要申請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五)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需要申請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六)務工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勞務)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因提供勞務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七)農業種植(養殖)戶因使用假冒偽劣生產資料請求損害賠償;(八)農村承包經營戶因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主張民事權益;(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并提交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授權文書。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消費支出等方面的信息開展核查,民政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經濟困難標準及核查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經濟困難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的情形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通知。

第十五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行政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務資源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需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跨行政區域調配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本市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或者遇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事項,可以報請市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四川省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協作機制,推動法律援助跨區域合作。訴訟事項的辦案機關所在地、非訴訟事項的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在重慶市、四川省內的,申請人可以就近選擇向重慶市、四川省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法律援助申請。經申請地法律援助機構認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移送事由發生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事由發生地法律援助機構認為依法不應由其辦理的,應當在三日內移送辦案機關或者爭議處理機關的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辦案機關或者爭議處理機關的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推進法律援助數字化建設,依托數據平臺、應用程序等實現數據共享、線上線下服務協同,促進法律援助數字化、智能化、便捷化。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渠道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查詢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可以通過線上渠道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全流程無紙化辦理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流程監控、在線評估、數據分析、積分管理等數字化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憑法律援助機構的公函依法利用檔案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檔案資料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民政、人力社保等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進行的調查取證、查詢咨詢、復印資料工作予以支持,并免收檔案資料查詢、調取、復制、出具證明等費用。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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