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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渝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新增及撤銷方案》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4-12-11

為便于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實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現就《渝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新增及撤銷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2015〕53號)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函》(渝環函〔2024〕282號)的要求,各區縣每年要對有變化的飲用水源地進行及時調整。為此,我局牽頭開展了鎮街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基礎信息調查、新增及撤銷水源地保護區征求意見工作。

二、《方案》形成過程

經與區水利局和相關鎮核實,今年我區擬新增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分別是大盛鎮東山水廠(設計供水規模為500m3/d,實際供水人口為2478人)、大盛鎮順龍水廠(設計供水規模為1000m3/d,實際供水人口為4000人)。擬撤銷石船鎮石埡水廠和洛磧鎮沙灣水廠等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其中石埡水廠取水許可證已于2024年5月注銷,由江北區魚嘴水廠覆蓋,沙灣水廠無取水許可證,由洛磧鎮張關水廠覆蓋。

三、《方案》主要內容

前期,我局在實地踏勘、環境調查及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鎮的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方案》。主要內容分為兩部分。

(一)明確新增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一是大盛鎮大洪河東山水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該保護區服務水廠為東山水廠,水源為大洪河,水源類型為河流型。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內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陸域沿岸長度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陸域寬度為一級保護水域邊界外50米,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二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圍內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陸域沿岸長度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圍,陸域寬度為二級保護水域邊界外50至1000米,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

二是大盛鎮大洪河順龍水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該保護區服務水廠為順龍水廠,水源為大洪河,水源類型為河流型。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內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陸域沿岸長度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陸域寬度為一級保護水域邊界外50米,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和河流縱向截洪溝,過馬灘水閘下游以右岸過馬灘引水渠堤壩為邊界;二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圍內的河道水域,含支流,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陸域沿岸長度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范圍,陸域寬度為二級保護水域邊界外50至1000米,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

(二)明確撤銷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一是洛磧鎮沙灣村6社沙灣水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該保護區服務水廠為沙灣水廠,水源為河水田水庫,水源類型為水庫型。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多年平均水位對應的高程線以下的全部水域,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一級保護區水域外200米范圍內的陸域,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范圍;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一級保護區陸域外的整個匯水區域,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范圍。

二是石船鎮御臨河石埡水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該保護區服務水廠為石埡水廠,水源為御臨河,水源類型為河流型。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沒的水域,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河岸兩側縱深各50米的陸域,陸域沿岸長度與一級保護區水域長度相同;二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一級保護區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沒的水域,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河岸兩側縱深各1000米的陸域,但不超過分水嶺,陸域沿岸長度與二級保護區水域長度相同。

四、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和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地。依據取水區域不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的不同,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

2.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指以取水口(井)為圓心,為防止人為活動對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確保取水口水質安全而劃定需加以嚴格限制的核心區域。

3.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指在一級保護區之外,為防止污染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直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而劃定,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點區域。

五、關于政策執行中一些疑問示例

1.飲用水源保護區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2.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3.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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