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城區湖庫保護及公園管理的通告
渝北府發〔2019〕20號
為切實加強渝北城區湖庫(碧津湖、雙龍湖、木魚石、寶圣湖、果塘湖、高堡湖、盤溪河、五一水庫、新華水庫、中央公園鏡湖等)及公園的規范管理,維護城區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向城區湖庫和公園非法排放污水。
二、禁止在城區湖庫非法填湖造地、違規養殖等。
三、禁止在城區湖庫進行非法挖掘采石、爆破等。
四、禁止在城區湖庫和公園堆放、存貯廢棄物、雜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城區湖庫和公園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質。
五、禁止在城區湖庫非法從事釣魚、捕魚、游泳等活動。
六、禁止各種自制筏具、浮具在城區湖庫非法行駛。
七、禁止在公園進行非法集會、邪教宣傳、從事封建迷信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禁止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品進入公園。
九、未經批準不得在公園開展商業活動及商業宣傳。
十、禁止踐踏、毀損公園園林植物、景觀以及配套設施,禁止破壞、污損公園建筑,禁止進入公園封閉管理區綠地包括草坪,禁止在公園用地種植農作物。
十一、禁止未經審批擅自在公園搭建建(構)筑物等設施。
十二、禁止在公園進行危害生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放生活動。
十三、禁止在公園焚燒枝葉、廢物,禁止燒烤、烹飪食物,禁止宿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禁止在公園喧鬧滋事,妨礙公共安寧。
十五、禁止在公園放養畜禽寵物。
十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拒不執行本通告的,將依法從嚴查處;妨礙、阻擾、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告執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