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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號 ]
    • 11500112504310643F/2020-00098 
    • [ 發文字號 ]
    • 渝北財教〔2016〕231號 
    • [ 主題分類 ]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20-08-20 
    • [ 發布日期 ]
    • 2020-08-20 

重慶市渝北區財政局重慶市渝北區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渝北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重慶市渝北區民政局重慶市渝北區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政策的通知

渝北財教〔2016〕231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

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政策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學校:

為進一步完善資助政策體系,推進教育機會公平,實施精準扶貧幫困,根據重慶市財政局、市教委、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政策的通知》(渝財教﹝2016﹞19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進一步完善全區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具體政策內容

(一)免學費對象。具有重慶市普通高中正式學籍、在校就讀的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散居孤兒。

上述免學費政策對象,如有類型交叉,不重復享受。

(二)免學費方式。公辦學校按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免收學費。民辦學校按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學費標準,減免學費,按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高出補助的部分,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三)免學費資金來源。對公辦學校因免收學費、民辦學校因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減免學費而導致學校收入的減少部分,由中央、市和區財政補助學校。

二、嚴格對象審核

(一)基本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并能在貧困戶信息公開查詢網址(http://cx.cqfp.gov.cn/)進行查詢,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2.城鄉低保家庭學生。是指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3.城鄉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是指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二代《殘疾人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4.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是指持有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5.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散居孤兒。是指持有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市級兒童福利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二)申請審核

由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監護人、監護機構)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時,向所在學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學生享受免學費政策。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在校期間若家庭經濟狀況或學生本人相關情況未發生變化,不需要重新申請。

1.學生申請。符合本通知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監護人、監護機構)在秋季學期開學2周內,填寫《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減)學費申請表》(樣表詳見附件1),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2份和原件。

2.學校初審。學校負責對學生免學費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核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是否一致,在核對一致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學校初審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簽章,原件退回。學校初審不符合免學費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監護機構);初審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校應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不得公示學生個人隱私)。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填寫《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情況統計表(學校填報)》(見附件3)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區級認定。由區教委和區財政牽頭、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實施,根據申請免學費學生類型和部門工作職責,會同扶貧、民政、殘聯、市級兒童福利機構等部門、單位進行核實認定。對于跨區縣就讀學生,由就讀學校所在區縣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與學生戶籍所在區縣對應部門核實認定,并將核實認定結果通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書面告知學校,由學校通知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監護人、監護機構)。

三、確保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級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統籌和協調配合;高中學校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訂本校免學費具體實施方案,學校實施方案報區教委備案。區級相關部門和學校要把免學費工作做細、做實,確保政策家喻戶曉,確保符合條件的所有學生都能及時得到資助,確保黨和國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二)明確工作職責。普通高中學校免學費工作由區教委和區財政牽頭,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密切配合,部門和單位之間要做到“不缺位”。區教委負責牽頭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政策宣傳;區財政負責牽頭落實經費預算和資金撥付;扶貧、民政、殘聯、兒童福利機構負責牽頭學生資格認定和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相關學校負責受理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監護機構)免學費申請并進行初審,校長是學校免學費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學校、各部門在學生申請、審核認定和資助管理等環節中不得向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監護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三)規范收費行為。公辦學校不得因免學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立收費項目;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各項收費管理。各學校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6年秋季學期退費工作,公辦學校要按“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向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退還實際收取的學費;民辦學校要按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退費標準退費,學費標準高于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的部分可不退還學生,低于的按學生實際繳納學費標準退費。從2017年春季學期起,公辦學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收取學費,民辦學校只能收取高于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學費標準的差額部分學費。

(四)強化監督管理。區級相關部門要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要指導和督促學校規范會計核算,嚴格按規定范圍和標準支出,確保學費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有效;要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工作,按規定公布政策落實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和審計等部門監督。對于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人員責任。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資助城鄉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學生學費實施細則的通知》(渝教財〔2009〕52號)和市財政局、市教委、市扶貧辦《關于實施免建卡貧困戶子女就讀公辦普通高中免學費的通知》(渝財教〔2015〕178號)相關規定不再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點擊下載附件.xls



重慶市渝北區財政局???????? 重慶市渝北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渝北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重慶市渝北區民政局

重慶市渝北區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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