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科學技術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北區科學技術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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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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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渝北區科技計劃項目

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北科局〔202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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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12月重新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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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科學技術局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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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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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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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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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渝北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根據《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參照《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5號)、《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渝科局發〔2023〕3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重慶市渝北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組織實施的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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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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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項目由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第三方機構等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四條? 區科技局是項目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工作任務提出項目資金預算;?

(二)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驗收;

(三)對項目實施進行過程監管,包括:指導、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四)組織項目資金清算;

(五)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項目牽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按項目合同保障項目實施;

(二)落實項目自籌資金及其他保障條件,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在規定權限范圍內調整預算;

(三)落實審查和監管責任,統籌管理協調項目參與單位的任務和經費執行,對項目組成員科技活動的真實性、規范性負責;

(四)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五)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項目參與單位可以通過與牽頭單位簽訂協議,以合作方式參與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項目負責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職責,負責牽頭組織項目實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經費,參與評審答辯等;

(二)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有關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撰寫、提交和歸檔項目相關資料,配合科技監督和檢查。

項目參與人是參與項目實施的相關人員,依據具體職責分工開展相關研究工作,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

第七條? 科技咨詢專家是指接受區科技局或第三方機構委托參與項目立項評審、結題驗收、資金清算等活動并提出咨詢論證意見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綜合管理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論證意見;

(二)遵守回避原則,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評估咨詢對象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區科技局委托開展項目管理、經費審計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的法人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按照受托權限和項目管理要求開展工作;

(二)禁止工作人員承擔或者參與受托管理的專項項目;

(三)遵守回避原則,保守項目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項的具體規則、工作紀律和服務規范;

(四)接受區科技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做好受托事項的歸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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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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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項目一般分為以下五個類別:

(一)數智科技類。瞄準數智融合技術賦能產業轉型升級,圍繞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領域,開展自動駕駛、智能終端、AI機器人、新型軟件、可穿戴智能設備等關鍵技術研發與產品研制,推動現代產業數字化、智慧化發展。

(二)新材料類。圍繞高端裝備材料、先進光電子與電子材料、新型半導體材料、高分子與復合材料等領域,開展新能源電池材料、高性能纖維、新型顯示材料等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與應用,為先進制造業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三)生命健康類。圍繞創新藥物、精準醫療、生物制造、智慧農業等領域,開展新生物藥研發,高端醫療器械裝備等研發與產業化,智慧農業種、養關鍵技術研究,智能農機,食品及農副產品精深加工等研究與應用,著力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

(四)綠色低碳類。圍繞新能源與新型儲能、綠色制造、再生資源利用、生態保護與修復等領域,開展清潔能源、碳達峰碳中和、智能建造、資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及修復等技術研究與應用,推動解決制約產業資源節約和民生改善的技術問題。

(五)決策咨詢與管理創新研究類。圍繞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制度、體制機制等決策需求,支持決策部門和具有專業優勢及研究能力的咨詢機構開展政府管理創新、公共服務創新、司法保障創新、社會治理創新、產業發展創新等研究,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咨詢服務。

項目類別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具體按項目申報指南(通知)執行。

第十條? 項目按財政科研經費資助金額分為小型項目、一般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等類型,小型項目資助標準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一般項目資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標準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重大項目資助標準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具體資助標準根據當年預算安排確定,在項目申報指南(通知)中予以明確。區內另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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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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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牽頭單位應是在渝北區生產經營的法人單位,包括:企業、科研院所、學校、醫院、服務機構、技術推廣機構等;項目參與單位通過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明確有關責任、權利、義務等事項;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一定的科研和經費保障條件,項目牽頭單位自籌科研經費及參與分配的財政科研經費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60%;

(三)項目牽頭單位申請和在研項目總計不超過2項(項目牽頭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的,申請和在研項目總計不超過5項),項目負責人申請和主持在研項目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和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

(四)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牽頭單位在職人員,具有統籌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

(五)項目牽頭單位是企業的,應為科技型企業,其中申報重點、重大項目的,應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六)項目牽頭單位根據項目類別在申報書中明確可考核的指標,包括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應用示范、銷售收入等指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報材料不符合管理辦法及申報指南(通知)規定要求的;

(二)申報當年項目牽頭單位存在逾期未結題項目的;

(三)項目牽頭單位近一年內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無必要重復研究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因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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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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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由區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指南(通知)發布:區科技局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明確項目支持方向和范圍、申報條件和時間、提交材料及其他相關要求。

根據科技創新規律和實際需要,原則上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也可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定向委托(擇優)等方式進行遴選。

1.“揭榜掛帥”主要針對目標明確、產業發展亟需、應用場景或者用戶單位明確的攻關任務,以需求主體為主進行“發榜”、“選帥”和投入,面向區內外征集項目承擔單位。

2.“賽馬制”主要針對研發風險高、時限要求緊迫、具有多種技術路線攻克可能的重大攻關任務,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根據階段性考核結果確定后續支持對象。

3.定向委托(擇優)主要針對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的重大攻關任務,在一定范圍內發布申報指南(通知),直接委托或者從優勢單位中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二)項目申請:申請者按申報指南(通知)要求,提交項目申報書、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資質證明等材料。

(三)初步審查:區科技局按照申報指南(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項目評審環節。

項目初步審查包含以下事項:

1.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

2.項目是否符合全區重點產業方向;

3.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合作的形式,成果所有權歸屬;

4.項目牽頭單位近三年項目實施及成果登記情況;

5.其他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績效的相關事項。

(四)項目評審:項目評審可采用會議評審、網絡評審、現場評審等方式進行;評價方式包括計分制、票決制、綜合評議等,可根據項目組織模式實行分類評價。評審專家組由不少于3名(奇數)專家組成,由市科技局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同一專家組中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超過1名。

(五)部門審核:區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結合項目評審結果,商區財政局后,初步確定當年擬立項項目、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標準和方式,可結合實際對擬立項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

(六)政府審定:經區科技局黨組會研究通過后,將擬立項項目名單按照相關程序報區政府審定。

(七)網上公示:將區政府審定后的擬立項項目名單在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八)合同簽訂:經公示無異議的,下達立項計劃,以項目申報書為主要依據,區科技局與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在30日內簽訂項目合同,明確可考核的指標、經費投入、驗收形式、成果權益等。項目牽頭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

(九)其他情況:為貫徹國家和市重要文件精神或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以及資金需求較急的科研項目,在不違反中央、市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簡化立項程序。

任何時間發現項目存在申報材料造假、不符合申報條件或者違規申報情形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不予立項或者取消立項,已撥付財政科研經費的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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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過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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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管理相關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原則上所有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實施周期1年及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進展、重大成果、重大問題、重大事項變更(項目合作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延期等)等情況,重大事項變更需提出書面申請,區科技局黨組會研究后給予正式回復。

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且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除重大事項變更外的其他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內部管理制度辦理。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調減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第十六條? 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啟動終止程序:

(一)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技術變化、自然災害、項目負責人離職或者死亡等不可預計的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者無法完成合同預期目標任務的;

(二)經實踐證明技術路線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無改進辦法,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項目監督檢查或者績效評價,或者在監督檢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的、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須終止的;

(四)實施周期屆滿后3個月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五)項目牽頭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者已注銷、吊銷的;

(六)發現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

項目終止可由項目牽頭單位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區科技局強制實施終止。實施終止的項目,區科技局向項目牽頭單位發出項目終止通知書。項目牽頭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訴,區科技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最終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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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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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區科技局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項目驗收采取審核驗收、評審驗收兩種形式。

(一)審核驗收:適用于小型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提交相關結題材料,由區科技局組織驗收專家組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進行審核。

(二)評審驗收:適用于重大、重點和一般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提交相關結題材料,由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專家組結題驗收。

驗收專家組由行業管理專家和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組成,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選取。重大項目一般不少于7人,重點項目一般不少于5人,一般項目不少于3人。

評審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小型項目財務驗收以項目牽頭單位提供的財務決算報告為準,一般、重點、重大項目財務驗收由專家現場審核出具意見,其中重大項目牽頭單位需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項目決算總投入少于預算總投入的,按比例扣減應撥付財政科研經費。

第十八條? 結題驗收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項目牽頭單位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向區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自評估報告、技術總結報告、財務決算報告等資料,并對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項目執行實際情況,可申請提前驗收;

(二)區科技局初審驗收資料,確定是否組織驗收。下列情況不予驗收:

1.未經批準,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

2.項目牽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后3個月內,未能通過驗收材料初審的;

(三)審核驗收的項目,區科技局組織專家組審核,根據專家組審核意見形成正式驗收結論。評審驗收的項目,區科技局或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驗收會,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形成正式驗收結論;

(四)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類。審核及評審驗收時,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通過驗收的,視為通過驗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通過驗收:

1.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關鍵目標任務的;

2.提供驗收的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首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可在首次驗收后2個月內申請再次驗收,以再次驗收結論為最終驗收結論。

第十九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其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將被納入科研誠信管理,項目負責人2年內不得申請區級科技項目。

第二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完善結題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取得的成果,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外,應主要由項目牽頭單位所有。項目結題驗收時,項目牽頭單位需提供成果實物展示或應用證明,并在結題驗收前2個月內辦理成果登記。

項目相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科技保密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管理,造成后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家咨詢費納入區科技局年度財政預算,由區科技局或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相應標準發放,專家不得向項目承擔單位收取咨詢費。專家在項目立項、驗收各環節違反相關規定的,區科技局將上報市科技局取消評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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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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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項目支持采取“事前資助”、“后補助”、“事前資助+驗收后補助”和“過程資助”等方式,一般以“后補助”為主,具體如下:

(一)“事前資助”是指項目立項后一次性進行經費資助;

(二)“后補助”是指項目驗收通過后再進行經費資助;

(三)“事前資助+驗收后補助”方式中,事前資助比例不高于40%;

(四)“過程資助”是指根據項目進展分階段進行資助。

第二十四條? 事前資助資金、過程資助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相關規定單獨核算,按預算專款專用。后補助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動。

項目資助方式在申報指南(通知)中明確,資金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按下列名目開支:

(一)直接費用

1. 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2. 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3. 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咨詢專家的費用等。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單位繳納的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二)間接費用

1. 管理費: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科研活動中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2. 績效支出: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按相關規定支付給項目組成員的補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應將績效支出納入本單位績效工資。

第二十六條? 深入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擴大項目經費使用管理權限。

(一)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原則上所有項目申報時只編制經費概算,作為評審參考。確有需要的項目可根據要求編制經費預算,并進行專家評審。

(二)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限。設備費預算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本單位管理制度辦理,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在項目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

(三)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200萬元(含)以下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40%,200萬元至5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軟科學研究項目、軟件開發和咨詢服務類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按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60%核定。間接費用可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避免重復購置科研儀器設備,鼓勵共享共建,提高儀器設備使用效率。

(四)擴大經費使用權限。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支出。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按相關報銷標準實行包干制。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我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五)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報主管單位同意后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六)改進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結余資金,可統籌用于本單位科研條件建設等直接支出。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使用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要落實內部管理制度,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二)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力爭建立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障目標任務按期完成;接受區科技局或區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度及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未按合同規定進度進行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區科技局有權延期撥款、停止撥款、收回已撥經費。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市、區有關政府采購、招投標等管理規定。

(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如日常辦公、生產性設備、生產用材料、專利維護費等,不得分攤單位日常運行費用、違規列支招待費,不得將專家咨詢費發放給項目組成員或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等。

(六)終止實施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停止財政科研經費使用。未撥付的經費不予撥付。已撥付的經費,區科技局組織財務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審計清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全部財政科研經費的清算工作,自清算之日起30天內按照原渠道退回違規使用和結余的財政科研經費。全額退回全部財政科研經費的,不再組織開展項目清算。

(七)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項目檔案資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套取、轉移、私分、不配合經費監督檢查或者審計、不按規定退回違規使用或者結余的財政科研經費,以及存在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區科技局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規定處理,并納入科研誠信管理,涉及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按照隨機抽選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方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經費撥付、結題驗收、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同一科研項目的績效評價、審計監督、專項檢查、驗收評價等信息共享和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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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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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區科技局及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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