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渝北區地震易發區城鎮居民房屋設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地震災害重大風險。為順利推進渝北區地震易發區城鎮房屋設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現就《渝北區地震易發區城鎮居民房屋設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依據
按照國家減災委員會 中國地震局關于印發《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總體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減辦發〔2020〕11號)、重慶市減災委員會轉發《國家減災委員會 中國地震局關于印發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總體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減委〔2020〕5號)和重慶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渝減辦〔2020〕13號)精神,確定我區統景、古路、大灣、大盛、石船五個鎮開展房屋設施抗震加固試點。
二、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財產放在首位,努力把自然災害風險和損失降至最低,確保社會安全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更好發展。
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群眾共同參與的城鎮房屋設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機制。
尊重民意、自主實施。科學評估,結合實際,充分尊重民意,群眾自主選擇對房屋設施實施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對于房屋設施有抗震加固價值的,鼓勵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對房屋設施實施抗震加固。對不具有加固價值的房屋設施,鼓勵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按“四原原則”(既原基底、原用途、原面積、原高度)和《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4號)相關規定拆除重建。
自籌資金、政府補助。房屋產權人(實際使用人)要切實承擔起房屋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房屋設施安全治理義務,自籌資金對房屋設施實施抗震加固改造,政府采取一定的資金補助,幫助產權人(實際使用人)對房屋設施實施抗震加固改造。
(二)資金補助對象、標準及來源
1、補助對象
五個試點鎮中已經取得合法產權,并經第三方檢測鑒定機構鑒定,不滿足抗震設防要求且具有抗震加固價值的城鎮房屋和已經達到或即將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年限,不具有加固價值的城鎮房屋。私有房屋產權人自愿實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房屋享受政府資金補助。企(事)業單位的房屋設施實施抗震加固或改造不享受政府資金補助。
2、補助標準
1)按“四原原則”實施改造。對不具有加固價值的房屋設施以及不滿足結構安全達到CD級的危險房屋,鼓勵產權人(實際使用人)按“四原原則”和抗震設防的要求對房屋實施改造。房屋面積以產權證登記為準,一是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含)的,按4萬元/戶給予資金補貼(屬于建檔貧困戶的資金補貼上浮50%),超過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二是按800元/戶給予過渡費,過渡期6個月。三是按照2000元/戶給予一次性搬家費(含搬出搬進)。其他場鎮上的私有D級危房“解危重建”參照執行。
2)實施抗震加固。對有抗震加固價值的房屋設施,由產權人(實際使用人)自行委托有抗震加固設計資質的單位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加固設計,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治理,抗震加固工程經屬地政府組織驗收合格后,工程治理費用低于1200元/㎡的按工程治理費用的50%給予資金補助;工程治理費用超過(含)1200元/㎡的按最高限價600元/㎡給予資金補助。
3、資金保障
試點鎮城鎮房屋設施抗震加固改造補助資金由區財政統籌保障。
三、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1.地震易發區。我國位于世界兩大地震帶――環太平洋地震帶與歐亞地震帶之間,受太平洋板塊、印度板塊和菲律賓海板塊的擠壓,地震斷裂帶十分活躍。中國地震主要分布在五個區域:臺灣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華北地區、東南沿海地區和23條地震帶上和史上曾經發生過地震至使人員傷亡,以震中向外輻射15平方公里。
2.試點鎮。是指渝北區統景鎮、大盛鎮、石船鎮、古路鎮和大灣鎮。
3.抗震加固。是指經第三方機構依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進行檢測鑒定不滿足抗震要求的房屋設施,按現行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加固。
4.改造。是指對不具有加固價值的房屋設施和已經超過設計使用壽命年限且不構成CD級危房的老舊房屋,鼓勵產權人自主實施改造。
5.不具有加固價值。是指土木結構、亂石結構、簡易結構等此類型房屋,實施抗震加固的資金經費和難度大于拆除重建的房屋設施。
6. 超過設計使用壽命年限。根據建筑設計規范,房屋的設計使用壽命一般為35~50年,超過設計年限部分的房屋設施。
7.“四原”原則。是指房屋改造時,產權人不超過原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面積,不改變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圍和原高度的“四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