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宅基地審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20〕35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工作,切實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372號)及《重慶市林業局辦公室關于轉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通知》(渝林資〔2015〕11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申報主體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并經依法批準,用于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用地,包括住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申請人,指以戶為單位申請建房的農村村民。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將每年新增需求通報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全區農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負責全區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的行業管理和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依照法定職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的農村宅基地進行備案;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管理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規模和布局,滿足農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審查)和集中居民點規劃許可手續;依照法定職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的農村宅基地審批成果予以備案;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新建、擴建農村宅基地踏勘選址“三線”(生態紅線、基本農田和城鎮擴展邊界)審查管控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踏勘選址、規劃用地審批管理(集中居民點規劃許可除外)、農房風貌和質量安全屬地管理、建房用地協調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農村宅基地審批領導小組,落實1名鎮領導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具體由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
第八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房風貌可選擇圖集式樣以及農村房屋風貌建設指導工作。
第九條 區林業、經濟信息、交通、環保、水利、通信、電力、燃氣等部門(單位)依法配合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工作。
第四章 審批原則及內容
第十一條 審批原則。
農村宅基地及建設住宅審批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適度集中布局。
(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規劃。
(三)盡可能不占林地、耕地或少占林地、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涉及確需占用林地的,應優先選擇在林地邊沿、荒地、無立木林地及林分質量差的林地,不得占用單位面積蓄積高的林地,嚴格限制使用自然保護地(即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及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
(四)符合有關鄉村風貌的規劃設計要求,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與自然環境協調,安全、適用、美觀、經濟,鼓勵采用通用圖集。
(五)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區、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的,應當遷建。
(六)位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或風景名勝區的核心保護區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的,應當遷建。
(七)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內建設村民住宅;位于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和低易發區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不得危及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設施的安全。
(九)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審批內容。
(一)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要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二)嚴格新增農村宅基地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底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下一年度新增農村宅基地用地預計指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將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納入土地利用計劃,實行應保盡保。
(三)嚴格一戶一宅管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2米。農村宅基地房基用地標準為每人不超出25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不超出75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農村村民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擴建面積應連同原有面積合并計算,不得超出規定的宅基地房基用地標準和建筑面積標準。
(四)嚴格宅基地申請人正負面條件管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人符合正面條件情形之一,并不具有負面條件情形之一的,具備申請人資格。
1. 申請人資格正面條件:
(1)家庭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承包地,長期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實際居住,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一直登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員。
(2)因法定婚姻、法定收養、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因被大中專院校錄取將戶口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就讀學校,且建設住宅申請之日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連續就讀的碩士、博士研究生)。
(4)因應征入伍將戶口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注銷,建設住宅申請之日正在服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國家供養安置條件的士官。
(5)因服刑將戶口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注銷,且建住宅申請之日戶口尚未登記的人員。
(6)因戶籍制度改革轉戶后戶口登記在本鎮街農轉城集體戶,且宅基地和承包地未退出的人員。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符合資格的人員。
2. 申請人資格負面條件:
(1)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將戶口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無承包地的人員。
(2)建設住宅申請之日已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未注銷戶口的人員。
(3)已享受征地住房統建安置、住房貨幣安置的人員。
(4)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5)已享受戶籍制度改革政策退出宅基地的人員。
(6)已通過復墾政策退出宅基地的人員;確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請宅基地的,應當扣除原宅基地復墾面積或以有償方式取得。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符合資格的人員。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人資格正負面條件管理。具備農村宅基地申請人資格,符合申請正面條件情形之一,并不具有申請負面條件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1. 申請人申請正面條件:
(1)需要新建住宅無宅基地,或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需擴建的。
(2)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進行住宅遷建的。
(3)因國家或集體建設,需要拆遷原住宅進行異地遷建的。
(4)政府引導的扶貧性搬遷或新農村建設,需要進行異地遷建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申請宅基地的。
2. 申請人申請負面條件:
(1)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的。
(2)將原住宅出賣、出租、流轉、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3)年齡未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無法定單獨居住情形而單獨申請建設住宅的。
(4)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的。
(5)對原住宅應拆未拆、所占宅基地未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批準宅基地的。
第五章 審批流程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新申請宅基地或擴建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新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或擴建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建設住宅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征求相鄰權人意見,作出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并提交承諾書;沒有設村民小組的,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級組織)申請。
(二)村民小組在3個工作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在本小組范圍內將宅基地申請人名單、戶籍人口、占地面積和位置等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人的申請書、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復印件)、簽署明確意見的《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等材料送交村級組織審查;沒有設村民小組、申請人直接向村級組織申請的,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村級組織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
(三)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所用地建設住宅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相鄰權人意見等,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審查通過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申請書、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復印件)、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等材料送交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
(四)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原有宅基地的房地產權證(限新建、擴建);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到現場實地踏勘、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采集地理坐標、制作附圖。
1.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鎮街牽頭準備相關資料向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先行審批;占用耕地的,按要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2. 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地林地的,由區林業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審批手續。
3. 涉及其他法定前置手續的,由相關部門先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在《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提出審批建議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出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七)申請人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在開工前申請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設住宅位置。
(八)申請人建設住宅完工后,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實地檢查申請人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宅,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九)通過驗收的住宅,申請人應向所在轄區規劃自然資源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調查,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原則上由一個窗口受理,相關部門聯審聯辦。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征求鄰權人意見后向戶籍所在地或建設住宅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書面改建申請,并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沒有設村民小組的,申請人向村級組織申請。
(二)村民小組負責人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或村級組織負責人召開村民代表會后在《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明確意見,連同申請人申請書送交村級組織審查。
(三)村級組織審查后,在《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申請書等材料送交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
(四)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原有宅基地的房地產權證;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實地踏勘,并在《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出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申請人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在開工前申請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并作好記載。
(七)申請人改建住宅完工后,鎮街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實地檢查申請人是否按照原宅基地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建筑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宅,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八)通過驗收的住宅,申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在農村村民翻建住宅審批中,原則上由一個窗口受理,相關部門聯審聯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區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對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中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追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
2.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
4. 附圖
5.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7.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8.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所需材料
9. 農村宅基地建設使用林地審核審批表
10.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圖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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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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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歲 歲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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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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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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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 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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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宅基地及 農房情況 |
宅基地 面積 |
平方米 |
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權屬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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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宅基地處置情況 |
1. 保留( 平方米);2. 退給村集體;3. 其他( ) | ||||||||||||||||||||||||
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規劃許可)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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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至: 南至: |
建房類型:1. 原址翻建 2. 改擴建 3. 異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 建設用地 2. 未利用 3. 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1. 是 2. 否 | |||||||||||||||||||||||||
申請理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組 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員會 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因(1. 分戶新建住房 2. 按照規劃遷址新建住房 3. 原址擴建住房 4. 其他)需要,本人申請 鎮(街道) 村
組使用宅基地建房,現鄭重承諾:
1. 本人及家庭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經批準后,我將嚴格按照批復位置和面積動工建設,在批準后 月內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設完成后,按照規定 日內拆除舊房,并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
4. 按照區統一農房風貌要求,確定選擇1種圖集標準修建并通過驗收。
如有隱瞞或未履行承諾,本人愿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申請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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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 面積 |
平方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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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至: 南至: |
性質:1. 原址翻建 2. 改擴建 3. 異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 建設用地 2. 未利用地 3. 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 面積 |
平方米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
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意見 |
(蓋章)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鎮街審 核批準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附 圖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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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人員: 年 月 日 | |
制圖人: 年 月 日 | |
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申請戶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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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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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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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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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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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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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實用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
批準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實際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
批建層數/高度 |
層/ 米 |
竣工層數/高度 |
層/ 米 | |||
拆舊退還宅基地情況 |
1. 不屬于 2. 屬于,已落實 3. 屬于,尚未落實 | |||||
竣工平面簡圖 (標注長寬及四至) |
經辦人: | |||||
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 驗收意見 |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鎮街驗收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附件8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所需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原件1份);
2.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申請表》(原件一式3份);
3.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限新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或改擴建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原件1份);
4. 申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核原件);
5. 《農村宅基地和建設住宅(規劃許可)審批表》(原件一式3份);
6. 地理坐標CAD文件、坐標串電子件及紙質件(原件1份);
7.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地質環境影響調查意見書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意見(原件1份);
8. 土地面積分類確認書(原件1份);
9. 原有宅基地的房地產權證(限搬遷新建、擴建的,復印件1份,核原件);
10. 涉及鄰里關系的,需提供鄰里等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書面意見(涉及減少原有間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通行及其他對他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情形,原件1份);
11. 其他相關材料:
(1)因地質災害遷建的,需提供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地質災害證明材料(原件1份);
(2)因D級危房遷建的,需提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D級危房戶證明材料(原件1份);
(3)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和天然氣、頁巖氣、高壓電線、水利工程、鐵路、公路、礦山爆破、民爆物品倉庫等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的,需提供其相關管理機構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
(4)涉及占用耕地的,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書面材料和補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5)建筑設計方案圖或通用圖集(擬建設住宅層數為三層但未使用通用圖集的,應提供設計單位資質;原件1份);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附件9
農村宅基地建設使用林地審核審批表
申請戶主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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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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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歲 歲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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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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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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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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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情況 |
面積: 平方米 | |||||||||||
村民小組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員會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核 |
是否在自然保護地范圍內: 是 否 | |||||||||||
是否符合村規劃: 是 否 | ||||||||||||
是否符合農民建房政策:是 否 | ||||||||||||
建房面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是 否 | ||||||||||||
審核意見: | ||||||||||||
鎮街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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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區林業局備案 |
附件10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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