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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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渝北區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2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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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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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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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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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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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公平公正公開認定保障對象,根據《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渝府辦發〔2022〕128號)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是指符合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不含翠云、鴛鴦、人和、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天宮殿街道)認定居民家庭是否具備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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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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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本區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申請人應具有本區戶籍,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六條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一)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或者宣告失蹤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回到家庭生活的,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以內,靠父母、兄弟姐妹供養,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
(五)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全部為下落不明人員、市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的人員,可與其父母子女分戶計算。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特殊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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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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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
第九條 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應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請人家庭成員月收入總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實行低保標準30%金額的最低補差標準制度,按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確定的家庭人均補差標準低于最低補差標準的,按最低補差標準救助。
第十條 家庭收入計算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的工資性收入,按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扣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額的就業成本計算,也可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計算,不能提供收入證明或無法通過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測算的,參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扣除就業成本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工資性收入,參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按實際務工月(天)數據實計算,并扣除就業成本。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等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從事工業、加工業等個體生產的家庭收入,本人能提供收入證明(賬簿、納稅申報表等)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本人無法提供相關收入證明或收入無法界定的,按不超過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計算。
城市在市場、商店、早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入,有固定攤位的,按不超過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計算;城市無固定攤位的或者農村地區在市場、商店、早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入,按不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規模化種植、養殖除外)收入,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系數指標折算核定,計入家庭總收入。規模化種植、養殖按家庭經營收入計算。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入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計算。
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等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按有關規定據實計算。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贍養、扶養、撫養費,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確定的,每位被贍養、扶養、撫養人的贍養、扶養、撫養費收入按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后余額的20%計算。
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下列情形的,視為暫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不計算贍養、扶養、撫養費:
1. 特困供養人員;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員;
3.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造成家庭支出過大,實際生活困難的。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老黨員定期補助,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及生活補助,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低保金、特困金、孤兒生活保障金除外)。
(三)“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因重大疾病、重大災害出賣唯一住房的銷售款。
(五)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等。
(六)本科及其以下全日制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或實習期間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七)低保家庭成員在就業后6個月內(含)的工資性、經營性收入。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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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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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低保認定條件:
(一)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投資的人均總值,超過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
(二)擁有2套及以上城鎮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
(三)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四)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等。
(五)主動放棄合法收益(因向國家捐贈個人財產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六)其他情形。
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第十四條 家庭財產采取實名認定,根據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的登記信息和實際擁有情況綜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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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庭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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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家庭消費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的消費支出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家庭消費支出根據調查核實情況認定。
第十六條 家庭消費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1年內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二)有非公派出國留學、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
(三)近1年內自費出國旅游的。
(四)自費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
(五)1年內家庭消費支出(因突發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就學、購買唯一一套住房產生的支出除外)累計人均超過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六)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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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勞動力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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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務農勞動力按年齡、殘疾程度、疾病、照顧對象進行系數計算:
按年齡分:0-18周歲(不含18周歲)未成年人、18周歲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勞動力系數為0;男18-60周歲(不含60周歲)、女18-55周歲(不含55周歲),無疾病、無殘疾、無照顧對象的正常勞動力,勞動力系數為1。
按殘疾程度分:智力和精神1-4級持證殘疾人員,視力和肢體1、2級持證殘疾人員,勞動力系數為0;勞動年齡內聽力和言語1、2級持證殘疾人員,視力和肢體3、4級持證殘疾人員,勞動力系數為0.2-0.4;勞動年齡內聽力和言語3、4級持證殘疾人員,勞動力系數為0.3-0.5。
按疾病分:重病患者勞動力系數為0;慢性病患者勞動力系數為0.2-0.5。
按照顧對象分:照顧1名失能(臥床不起6個月以上,下同)重度持證殘疾人、失能重病及慢性病患者、失能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下同)、1歲以上3歲(含)以內的幼兒,勞動力系數為0.5;照顧2名及以上失能的重度持證殘疾人、失能重病及慢性病患者、失能老年人、1歲以上3歲(含)以內的幼兒,勞動力系數為0。照顧1歲(含)以內嬰兒,勞動力系數為0。
同一人符合多種勞動力系數折算條件的,按其中最低的勞動力系數計算,不重復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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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剛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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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扣除剛性支出: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鄉低保標準3倍(含3倍)以內。
(二)家庭收入在短期內不會發生較大變化。
第十九條 家庭剛性支出指家庭成員因一級、二級重度殘疾和三級智力殘疾、三級精神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專科和職業技術學校)和高中(包括職業技術學校)就學等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在一定時期內陷入貧困,經扣除各類救助、保險支付和社會捐贈后個人實際支出的長期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家庭成員因一級、二級重度殘疾和三級智力殘疾、三級精神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長期維持基本治療的自負醫療費用;
低收入家庭成員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支出。
第二十條 扣減剛性支出的月人均收入按申請前6個月內家庭總收入扣減同期維持治療自負醫療費用或學費(學費按學期計算)后計算。
維持治療自負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正式醫療費用發票或費用清單中維持基本治療部分,扣除各類救助、保險支付和社會捐贈后,結合實際支出情況綜合認定。
學費根據國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出具的正式學費發票,扣除各類救助、保險支付和社會捐贈后,結合實際支出情況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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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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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渝北區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渝北府辦發〔2016〕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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