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渝北區“三線一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的通 知
渝北府發〔2024〕5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已經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渝北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
實施“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是新時代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重要舉措。為推動實現生態環境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突出時效性和針對性,結合“十四五”相關規劃要求,實施我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建立與我區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適應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一、調整原則
(一)堅持底線約束。堅持以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的底線,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硬約束。
(二)強化空間管控。落實“十四五”生態環境管理目標,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三)突出分類準入。聚焦生態環境特征、目標和問題,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維度,差異化調整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二、調整結果
(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
依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等調整情況,結合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實際,調整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類環境管控單元,分區分類實施精細化管控。優先保護單元保持空間格局基本穩定,部分單元按照優化調整后的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整合;重點管控單元空間格局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單元根據產業園區和城鎮開發邊界進行細化;一般管控單元保持基本穩定,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預留空間。
調整后,全區環境管控單元由23個調整為26個。其中,優先保護單元由13個調整為9個,面積占比由39.3%調整為35.0%;重點管控單元由8個調整為15個,面積占比由48.5%調整為50.8%;一般管控單元個數維持2個不變,面積占比由12.2%調整為14.2%。
(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結果。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保持一定的延續性,維持“市級總體管控要求—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單元管控要求”三個層級框架,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為核心,實施差異化管理。
區級有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嚴格按照《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渝北區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及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總體方案〉的通知》(渝北府發〔2020〕23號)和本次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結果相關規定,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用在治水、治氣、治土、治廢、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鄉等環境管理中,應用在全市和我區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方面,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底線約束和決策支持作用,推動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產業布局、工業園區管理、用地審批、項目建設等的應用,保障我區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附件:1. 重慶市渝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分布圖(2023年)
2. 重慶市渝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2023年)
3.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總體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附件2
重慶市渝北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2023年)
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環境管控 單元名稱 |
環境管控單元分類 |
備注 |
ZH50011210001 |
渝北區嘉陵江悅來水廠水源 |
優先保護單元1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2 |
渝北華鎣山市級自然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2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3 |
重慶市玉峰山森林公園 |
優先保護單元3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4 |
重慶市南天門森林公園 |
優先保護單元4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5 |
重慶市照母山森林公園 |
優先保護單元5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6 |
重慶九曲河市級濕地公園 |
優先保護單元6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7 |
渝北區生態保護紅線 |
優先保護單元7 |
涉及渝北區直管區和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8 |
統景風景名勝區 |
優先保護單元8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10009 |
渝北區一般生態空間-水土保持 |
優先保護單元9 |
涉及渝北區直管區和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1 |
渝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城區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1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2 |
渝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農業高新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2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3 |
渝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高竹新區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3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4 |
渝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洛磧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4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5 |
渝北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其他鎮域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5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6 |
兩江新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直屬街道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6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7 |
兩江新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保稅港空港功能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7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8 |
兩江新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龍興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8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09 |
兩江新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悅來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9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10 |
渝北區重點管控單元-朝陽河金家河院子 |
重點管控單元10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11 |
渝北區重點管控單元-御臨河御臨鎮 |
重點管控單元11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12 |
渝北區重點管控單元-后河觀音洞水庫 |
重點管控單元12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13 |
渝北區重點管控單元-嘉陵江梁沱 |
重點管控單元13 |
屬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14 |
渝北區重點管控單元-后河跳石 |
重點管控單元14 |
涉及渝北區直管區和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20015 |
渝北區重點管控單元-長江寸灘渝北段 |
重點管控單元15 |
涉及渝北區直管區和兩江新區直管區 |
ZH50011230001 |
渝北區一般管控單元-御臨河上游 |
一般管控單元1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ZH50011230002 |
渝北區一般管控單元-長江扇沱 |
一般管控單元2 |
屬于渝北區直管區 |
附件3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總體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類型 |
總體管控要求 |
備注 |
空間布局約束 |
第一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四條、第七條。 |
適用于渝北區全域 |
第二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三條、第五條。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三條 優化空間布局,減小鄰避效應。居住用地與工業用地間應設置隔離帶,臨近集中生活居住區的工業用地不宜新布置大氣污染較重的工業項目;涉及環境防護距離的工業企業或項目應通過選址或調整布局原則上將環境防護距離控制在園區邊界或用地紅線內;鼓勵投訴較集中的工業企業實施產品升級、技術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或將生產環節外移,向企業總部經濟轉型升級。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四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二條、第六條。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六條 嚴格涉及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優先控制化學品、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七條 優化空間布局,臨近集中居住區不宜布置工業用地,如確需布置的,原則上應控制與集中居住區之間的間距,或者布局環境影響較小的工業項目,減輕對居住區的環境影響。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八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
適用于渝北區全域 |
第九條 強化移動源、揚塵源、工業源等大氣污染源綜合防治,提升環境空氣質量。以公共領域用車純電動化推廣為重點,深化交通污染控制;以施工揚塵為重點,強化揚塵污染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嚴格執行相應行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十條 以重點行業為抓手,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新建、改建、擴建涉VOCs的項目,要加強源頭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安裝高效治理設施。推動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十一條 以江北國際機場為重點,開展減污降碳。持續推進江北國際機場“油改電”,進一步提高APU替代使用率和新能源車輛使用率;推動江北國際機場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探索江北國際機場使用可持續航空燃料替代傳統燃油路徑。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十二條 源頭防治和末端治理雙管齊下,加強餐飲油煙擾民污染治理。嚴格餐飲單位環境準入,推進老舊社區公共煙道建設,開展油煙智能監控和深度治理試點。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第十三條 以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和控制城市面源為重點,加強城鎮建成區域水污染治理。對現有雨污合流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完善污水管網建設;推進高竹新區、重慶渝北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空港組團同德片區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合理規劃污水去向和排放標準。積極開展海綿城市改造建設,消減初期雨水面源污染;強化河道兩側大規模土地開發利用的區域性水土流失和兩岸施工建設造成的局部性水土流失防范。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十四條 以控制面源污染為重點,強化農村區域水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分類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持續深化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持續開展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工作。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國家及我市大氣污染防控相關要求,對大氣環境質量未達標地區,新建、改擴建項目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建材等“兩高”行業以及其他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當量值在5000噸標準煤的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需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主要污染物實行區域倍量削減。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采取國內外先進的可行環保措施。優化入區企業廢氣污染物治理技術路線,加大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以及溫室氣體協同減排力度,VOCs等大氣污染物治理優先采用源頭替代措施。制藥、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及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工業涂裝企業和涉及噴涂作業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輔材料,或者進行工藝改造,并對原輔材料儲運、加工生產、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十七條 完善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8%以上。新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全部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及以上排放標準設計、施工、驗收,對現有截留制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針對無法徹底雨污分流的老城區,尊重現實合理保留截留制區域,提高截留倍數;對新建的排水管網,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實施建設。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十八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十九條 新建燃氣鍋爐宜采用低氮燃燒技術,有序推進已建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二十條 推進產業新城和重點企業貨物由公路運輸轉向鐵水、公鐵、公水等多式聯運。果園港、寸灘港等新建港口碼頭鼓勵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機動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保稅港區空港功能區、果園港鼓勵采用集約高效運輸組織模式。嚴格執行重型柴油車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鼓勵在用柴油車通過安裝顆粒物捕集等凈化裝置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物流行業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車、公務用車、環衛、郵政、城市物流配送、鐵路貨場、機場車輛及3噸以下叉車、園林機械采用新能源。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二十一條 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所有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裝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與主管部門管理平臺聯網。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動海綿城市建設。禁止從事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雨水收集系統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規范建筑工地雨污水排水接管并強化營地廢水排放監管。土地開發利用重點區域強化區域性水土流失防范,河道兩岸施工區域強化局部性水土流失防范。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環境風險防控 |
第二十三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第十六條。 |
適用于渝北區全域 |
第二十四條 嚴格落實土地開發利用相關管控要求,保障“一住兩公”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嚴格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保障“一住兩公”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二十五條 以洛磧鎮為重點,嚴格沿江環境準入和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嚴格垃圾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環境風險管控,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及儲存安全管理。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二十六條 兩江新區應與北碚區、渝北區、江北區建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水土、龍興、魚復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對水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建立車間、工廠和集聚區三級水環境風險防范體系;保稅港區空港功能區結合開發建設情況,逐步完善區域水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健全與江北、渝北、北碚等毗鄰區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機制。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應提出并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隱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報告制度。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而未開展或尚未完成調查評估的地塊,以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資源利用效率 |
第二十八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
適用于渝北區全域 |
第二十九條 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稈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高污染燃料。 |
適用于渝北區全域 | |
第三十條 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水生態修復。以提高工業節水能力為主,推廣節水工藝和技術,推進再生水循環利用;推動流域生態整治修復,提升河流水生態系統。 |
適用于渝北區直管區 | |
第三十一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第二十一條。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 |
第三十二條 實施高耗能設備能效提升計劃,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不得采購使用能效低于《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準入水平的產品設備,鼓勵使用達到節能水平、先進水平的產品設備。 |
適用于兩江新區直管區 |